3、强化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核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工会要依法对“三同时”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治理。化工、医药、翻砂、橡胶、皮革、箱包、鞋业、家具制造等职业危害易发企业,每年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当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送同级总工会,接受政府和工会的监督。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推广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5、严格安全责任,建设安全班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事业单位新录用职工须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严格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积极推广“1000安全班组”模式(即:坚持安全第一,做到班组违章为0、隐患为0、事故为0)。各级工会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要发挥企业民主管理的优势,加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政与工会的协调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加工、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其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就劳动安全卫生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或职代会专业委员会,加强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