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企事业单位工会在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并按照
《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质量。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组织开展提案活动,督促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对提案的办理;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向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反馈,并督促整改;组织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情况开展质量评估,并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在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职责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应当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当定期讨论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的推进计划;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掌握基础信息;分析并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
六、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
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列席代表参加。
七、关于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职工视作一线职工。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