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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藏政发[2011]13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关怀,发挥公益性岗位助难解困的作用,切实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适当提高低收入人群生活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一、我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20%。拉萨、山南、阿里三地(市)每月调增190元(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50元*20%),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调增到114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458.01元,实际达到1598.01元/月;日喀则、林芝、昌都、那曲四地区每月调增180元(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00元*20%),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900元/月调增到1080元,社会保险补贴458.01元/月,实际达到1538.0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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