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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五)建立资金支持体系

  完善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面鼓励就业、促进就业、扩大就业。

  1、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我市生源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优惠可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微利项目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落实好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落实好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以及积极落实工商注册优惠和相关创业税收扶持政策。

  2、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积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推介劳动者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劳动者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完善各类培训补贴政策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以上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由财政和基地每月按5:5比例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六)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支撑体系

  坚持统一建设、数据集中、资源共享、服务延伸的原则,努力实现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集中管理;实现单位岗位招聘信息联网共享;实现供求信息的对接和匹配。

  1、统一标准和规范建设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建设标准,统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规范、业务流程和技术标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地业务经办流程,并根据人本服务理念和信息技术条件,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建立不同业务之间的数据关联,支持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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