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九条 开展统计巡查工作须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巡查组织形式、巡查方法和巡查程序。工作方案须经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实施统计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做好巡查自查报告准备,并告知巡查内容、方式、时间、巡查组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统计巡查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发送巡查工作通知,对巡查对象开展自查提出要求;

  (二)巡查组到实地进行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基层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

  (三)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本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工作结束前,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

  (五)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报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统计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组的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巡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统计巡查意见书》;

  (二)对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纪依法不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巡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统计巡查意见书》;

  (三)对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巡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统计巡查意见书》外,还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必要时,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统计巡查结果;

  (五)巡查对象应当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第十三条 统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的建议,并由市统计局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统计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