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2010年7月6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统计,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巡查的对象是:各区(县)统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执行单位(包括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第三条 统计巡查工作注重发挥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工作交流与信息共享,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推广统计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第四条 统计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本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队伍和行业行风建设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统计数据发布制度的建立情况;
(七)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统计任务及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完成落实情况。
第五条 统计巡查紧密结合地方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实际,切实增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开展综合统计巡查或专项统计巡查。
第六条 根据统计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统计巡查对象开展巡查,并进行巡查回访。
第七条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统计巡查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实施统计巡查的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领导担任。巡查组组成人员从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有关处室、单位中选(借)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