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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2012年市级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及重点协调推进项目治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2012年市级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及重点协调推进项目治理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11〕2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本市继续梳理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经市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陈海公路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等8项重大事故隐患列入2012年市级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将“金缅实业有限公司出租厂房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项目”作为2012年市级重点协调推进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为切实加强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力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和督办部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作为年内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抓紧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方案,尽快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细化整改目标,确保年内按时整改和消除。对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治理效果评估,并通知督办部门。对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和督办部门要确保完成今年的阶段性目标,并切实做到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分步实施,逐步整改到位。各配合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形成合力推进隐患治理工作。

  二、加强督办,建立制度

  各督办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隐患评估、建档、核查、销号等监管制度,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方案、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隐患的整改期限。要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和有效监控,实行跟踪督办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协调推进会。对已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销号,并通报市安委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隐患单位,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加大投入,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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