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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涉案房屋地址可确定;

  (四)举报人能提供该案的基本违法事实且举报前该事实未被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下列房屋租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行举报:

  (一)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二)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四)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

  (五)未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或者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

  (六)违法转租的;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或者违法开展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活动的;

  (八)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出租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报送承租人员信息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租赁行为。

  第六条 举报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登记。

  经审查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职能部门举报;经审查不属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经审查属于本单位职权、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登记,向举报人出具举报受理回执后转入案件查处程序。

  凡接触举报人或者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身份信息。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为该宗举报案件应处罚款额的10%,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案件处罚决定后,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上月全部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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