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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鼓励和扶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实现知识产权债券化、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流转。

  七、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服务建设

  (一)市经贸信息委和科技创新委可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企业提供贴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协助申请人查询权利状态等相关信息,提高质押登记效率;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质押知识产权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再担保中心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专题数据库,为再担保中心、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质押评估委托方查询知识产权质押情况及其法律状态、质押知识产权所有人经营状况等信息提供必要支持。

  (四)再担保中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应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质押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再担保中心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切实防范和降低政府的再担保风险。

  (二)协调小组可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再担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质押融资申请人、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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