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托再担保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再担保中心利用现有的再担保平台和运营机制,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为全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再担保。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规律自主选择知识产权质押申请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需要再担保的,可向再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三)再担保中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的,再担保中心、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原则上按照5∶4∶1的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可将知识产权质押与实物抵押组合使用。
(四)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再担保中心在此项业务开展初期,可按照再担保额2%的比例安排风险补偿金。现有的年再担保风险补偿金不足时,可视情况追加。
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一)银监部门应指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体系,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规则或指南,结合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提高容忍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应创新授信评级,严格授信额度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二)支持商业银行进入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利用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平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五、鼓励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
(一)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和引导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担保公司带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利用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并利用该平台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担保风险。
六、建立健全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转化机制
(一)知识产权质押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质押权人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拍卖、协议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实现债权,也可选择在国家专利技术深圳交易展示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市新产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