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定为应急工程后,特殊工程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不开工,拖延建设工期的;
(三)特殊工程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特殊工程的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
(四)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认定特殊工程,或者批准特殊工程发包方式的;
(五)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插手干预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活动,影响正常行政决策的;
(六)特殊工程认定、发包和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其他特殊工程的情形及发包方式
号
| 其他特殊工程情形
| 发包方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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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单位的关联方企业中有施工(监理)企业,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委托咨询服务,该单位的关联方企业中有资质和能力承担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
| 该工程或者服务可委托关联方企业实施。
| 所称关联方企业,是指与建设单位存在直接控股或者被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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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必须保持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需要同步实施的工程。
|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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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建设对施工技术、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特殊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少于7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可以在潜在投标人中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不足3名的可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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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的。
| 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原产权单位实施;原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 竞争性谈判活动可以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但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备案时将记录竞争性谈判过程的有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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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务、燃气、电力等专业管线的更新改造项目。
| 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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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中涉及燃气、水务、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工程服务,且我市具有该专业服务资质的机构不足3家的。
| 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仅有一家的,可以直接由该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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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标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在施工招标中采用资格预审、委派评标代表,或者不采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企业招标的:
(一)必须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
(二)央企投资项目或者市、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或者深圳市地标性项目,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
(三)市、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投资的年度重大建设项目,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
(四)经专家认证认为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
|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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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政府重大项目的施工招标,招标人要求在设置投标人条件时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或者预选承包商组别(提高条件后,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11家)。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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