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工程管理,强化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减少政府的协调决策事项,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2009〕14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党政正职监督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2010〕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特殊工程认定、发包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程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依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
第三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范围对全市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对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殊工程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是指客观上要求必须限期交付使用,但实际可利用建设工期明显短于依据相关施工标准、规范确定的工期,按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