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资金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以及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予以保证。合理制定相关经费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建立受助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妥善使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合理布局,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设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市和区县救助管理设施建设,确保规模合理、功能完善。市救助管理总站床位数不少于600张,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床位总数不少于300张,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救助床位数均不少于150张,大兴、通州、顺义、昌平等区救助床位数均不少于50张,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区县救助床位数均不少于30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救助服务。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要参考各区县救助工作量,对救助管理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五、明确职能定位,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明确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体系职能定位,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和区县救助机构人员编制核准、救助管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设立工作。制定专门的业务培训计划,分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民警驻站和医生驻站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量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和编制人数。对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及管理。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护工作
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加大宣传力度,为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研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制定社会力量兴办救助机构的审批、资助和监管办法,引导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保护活动。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社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