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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障民生、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对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和考核评估办法,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保护网络体系,重点防止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最大限度减少本市社会面上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政策,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人力社保、教育、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依法严惩遗弃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指使、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组织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救助巡视,实施主动救助和分类救助。认真开展受助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培训、管理和接送返乡等工作,积极落实长期滞留未成年人安置制度,督促其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困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扶政策,从源头上预防本市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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