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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2〕29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青年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并出资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实施。
  为做好2012年“晨光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人须为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本市高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晨光计划”项目分为A类、B类,A类为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本市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
  三、“晨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6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2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四、“晨光计划”从今年起在A类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中试点设立“艺术学”专项,申报学科领域详见“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每校限额申报一项。“艺术学”专项实行单独成组答辩的评审方式,用于鼓励艺术类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集、专著、音像制品成果等。
  五、“晨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具体申报名额见附件1)。
  六、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6月下旬,届时另行通知。
  八、“晨光计划”依据《“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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