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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涉及的文化遗产:

  1、鼓楼区的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

  2、仓山区的怀安窑址;

  3、马尾区的迥龙桥及邢港码头、东岐码头;

  4、长乐市的圣寿宝塔及天妃灵应之记碑;

  5、长乐市的登文道码头。

  上述文化遗产点均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要求划定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文化遗产失修和遭受人为破坏。

  (二)各有关区(市)政府要负责对申遗点周边的文化环境、历史景观及其他动态文化遗产进行整治修复,确保与“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点景观相协调。

  (三)加强研究、挖掘工作,进一步丰富、深化“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内涵,并予以宣传、展示。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划定文化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确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文物局)要牵头做好保护工作的指导和跟踪落实。

  (二)在“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核心区内不得新建现代建筑,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破坏“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资源的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在“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文化遗产缓冲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与遗产和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或依法限期拆除、搬迁。

  (三) 做好“海上丝绸之路福州史迹”遗产范围内文物古迹的日常维护和保护修缮工作,完善安防设施建设,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文物保护维修时,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保护修缮方案应依法报批,并由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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