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366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5月9日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煤矿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防范和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防治水主体责任
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提高对水害的危害性的认识,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提高探放水超前保障能力,有效防治矿井水害。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要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和规定,带班领导干部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干部不跟班、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无保障的,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二、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符合实际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与相邻矿井交换图纸,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采空区和水害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要定期排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