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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加强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以及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技术把关责任。推进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动态监管系统建设。

  (二十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评估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做好企业、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机场等重点区域,棉花仓库、储油储气罐区、面粉厂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和静电防御安全设施建设及定期检测工作。

  五、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工业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在进行产业布局、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各项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

  (二十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增强预防事故主动性。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掌握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企业要定期排查、及时治理各类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加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整体达标。对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落实信贷、保险、担保、技改财政资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六)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协作机制,切实抓好热害、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治,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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