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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卫监督〔2012〕01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要求,促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升基层卫生监督服务能力,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现就本市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全体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区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管理、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确保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优质高效。
  本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是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职业卫生服务等突出问题,针对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通过在街道(乡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前哨作用和功能优势,提高发现基层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性,加大对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企业)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的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和有关单位(企业)的自律意识,有效保障辖区公共卫生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各区县要通过深入推进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规范管理,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确保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运行规范。一要明确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内容,细化操作流程和要求。要建立项目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二要加强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区县要落实社区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人员(人员可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人员、聘用人员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等),每个街道(乡镇)应当有至少2名人员承担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各区县要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培训、严格考核,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三要加强对辖区实施情况考核。各区县要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纳入辖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时组织辖区社区卫生管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年度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经费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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