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 标准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六、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各级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大和增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备案,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行为,经查实一律依法查处,市卫生局将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特需门诊)
2.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特需病房)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
(特需门诊)
单位名称(盖章): 备案日期: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计价单位 | 价格标准(元) | 备注 |
T4 | 特需门诊诊查费 | 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一条龙服务,包括挂号、诊治、送化验和取药等。诊疗室、候诊室配空调设施,有茶水供应 | | | |
T40000001 | 副主任医师 | | 次 | | |
T40000002 | 主任医师 | | 次 | | |
T40000003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 次 | | |
T40000004 | 院士(专家) | 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次 | | |
T40000005 | 上海市名中医 | | 次 | | |
T40000006 | 国医大师 | | 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