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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的通知

  五、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特需服务,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医院必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 标准等内容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六、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各级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大和增设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按规定备案,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行为,经查实一律依法查处,市卫生局将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特需门诊)
  2.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特需病房)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备案表
  (特需门诊)

  单位名称(盖章): 备案日期:
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元)备注
T4特需门诊诊查费设立单独的诊治场所,实行一条龙服务,包括挂号、诊治、送化验和取药等。诊疗室、候诊室配空调设施,有茶水供应   
T40000001副主任医师   
T40000002主任医师   
T4000000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T40000004院士(专家)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T40000005上海市名中医   
T40000006国医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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