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零拆整建,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群众参与、群众自愿、群众满意”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民权益保护。不得强拆、强建和强迫农民上楼,确保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约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严格控制在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挂钩周转指标可在县域范围内储备、流转。鼓励武汉城市圈各市、县按照“先行先试、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市域内有偿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精神,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时,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应用于挂钩项目区拆旧、复垦和还建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在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的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对复垦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整利用。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独立管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后恢复原状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按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专项用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对于因严重污染不能满足农业用地安全需要的工矿废弃地,按照“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强环境恢复治理。
(十二)加强生态保护。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予以重视。对质量较好的成片林区,应尽可能维持现状,以增强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进行城镇建设,应充分论证,特别要加强地质基础稳定性、生态环境和次生地质灾害等方面的评估,在确保地质稳定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并预留足够的城市发展绿化空间,科学构建城镇生态网络。
(十三)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抓紧实施国家和省土地整治重点工程,积极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加大宜耕未利用地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投入,加强补充耕地后期培肥和土壤改良,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和土壤改良措施,提升现有耕地和整理后耕地质量。以土地整治为平台,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统筹使用各类涉农资金,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整治后的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