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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意见

  3因地制宜原则。在科学论证和注重生态的前提下,丘陵山区重点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适度发展坡地城镇、山地工业;平原地区重点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理配置城镇和农村土地资源;资源枯竭型城市重点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促进低效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963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5750万亩以上,建成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2200万亩以上;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75万亩;实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60万亩;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30万亩;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947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5750万亩以上,建成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3000万亩以上;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120万亩;实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150万亩;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45万亩。
  三、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政策措施
  (七)强化规划引导和调控。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强耕地保护,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的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调整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快编制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专项规划,科学引导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优化用地空间布局。
  (八)大力挖掘城市发展潜力空间。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批,但未实施供地的项目用地,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可依法调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实施的,由原审批机关统一协调,依法采取改变用途、土地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重新利用。
  (九)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按照“科学规划、集中开发、规范利用、节约集约”的原则,积极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城镇、村庄、产业向适建低丘缓坡地发展,打造坡地城镇、山地工业。对使用低丘缓坡土地发展城镇和工业的,可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纳入地方政府储备。可适当降低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可实行建设用地征转分离,即先行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再适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管理。对使用低丘缓坡土地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缴纳,可统筹用于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足额提取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政策。实行差别化耕地占补,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占用25度以下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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