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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的通知

  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适用本规划。
  三、设置原则
  (一)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与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用人单位数量及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劳动者数量相适应。
  (二)鼓励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主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平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地域分布,保证适度竞争和技术储备。
  (三)新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原则上可在全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鼓励已经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申请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
  四、设置要求
  (一)新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原则上是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
  (二)每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能提供以下最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三)每个区县设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满足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需求,其中至少有一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能开展全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四)已经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暂可依法继续开展工作,但需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在2015年底前尚不能满足上述“最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要求或者不能符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机构,将停止其资质延续。在2015年底前,目前已取得《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依据《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许可的,不受本规划关于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的限制。
  (五)设有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区县,可根据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业园区内设置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该工业园区内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匹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区县内有多个工业园区的,每一工业园区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设置。(依据本项设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不受设置要求第〔一〕、〔三〕项的限制,但仅服务于本工业园区内的用人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职业健康检查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划在辖区内的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规划要求,满足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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