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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通知


  (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

  4.开具出口退税的“收入退还书”。

  (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CTAIS的“征退税衔接”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CTAIS之间的生产企业“两表衔接”数据同步于每月26日、28日进行,因此此次数据库升级对26日、28日的数据同步不会造成影响,但5月30日-31日审结的退税数据将不能同步到CTAIS,需要在系统升级以后做手工同步。

  (四) 远程预审系统

  在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远程预审”与退税审核系统之间不能同步数据,暂停出口企业远程预审。

  (五)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

  在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与退税审核系统不能同步数据,但可以照常使用。

  三、对系统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要求

  (一)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要求

  1.5月份退(免)税申报:各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必须在5月15日前完成当月(非税款所属期)的出口退(免)税申报,5月15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含外贸企业备案单证转正式申报的),外贸企业单证备案除外。

  2.6月份退(免)税申报:6月1日-10日期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暂停受理预审、远程预审及电子申报,外贸企业单证备案除外。6月11日起系统恢复受理预审、远程预审及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日期延至6月15日。

  (二)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

  5月30日-6月10日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期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暂停办理以下业务,6月11日起恢复办理:

  1.暂停受理、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单证

  各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必须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所有在途数据的审结审批工作。

  如单证审核期间需要函调或存在其他审核疑点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审结单证的,审核人员必须在29日将尚在审核区的申报数据及预审数据撤出退税审核系统,保证退税审核系统不再存有在途数据。

  外贸企业应暂缓、暂扣的退税单证,也必须在5月29日前(含29日)先审结,审结后暂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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