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
4.开具出口退税的“收入退还书”。
(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CTAIS的“征退税衔接”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CTAIS之间的生产企业“两表衔接”数据同步于每月26日、28日进行,因此此次数据库升级对26日、28日的数据同步不会造成影响,但5月30日-31日审结的退税数据将不能同步到CTAIS,需要在系统升级以后做手工同步。
(四) 远程预审系统
在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远程预审”与退税审核系统之间不能同步数据,暂停出口企业远程预审。
(五)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
在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期间,出口退税评估预警系统与退税审核系统不能同步数据,但可以照常使用。
三、对系统升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要求
(一)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要求
1.5月份退(免)税申报:各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必须在5月15日前完成当月(非税款所属期)的出口退(免)税申报,5月15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含外贸企业备案单证转正式申报的),外贸企业单证备案除外。
2.6月份退(免)税申报:6月1日-10日期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暂停受理预审、远程预审及电子申报,外贸企业单证备案除外。6月11日起系统恢复受理预审、远程预审及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日期延至6月15日。
(二)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要求
5月30日-6月10日退税审核系统升级期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暂停办理以下业务,6月11日起恢复办理:
1.暂停受理、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单证
各主管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各审核科(含调查科)必须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所有在途数据的审结审批工作。
如单证审核期间需要函调或存在其他审核疑点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在5月29日前(含29日)审结单证的,审核人员必须在29日将尚在审核区的申报数据及预审数据撤出退税审核系统,保证退税审核系统不再存有在途数据。
外贸企业应暂缓、暂扣的退税单证,也必须在5月29日前(含29日)先审结,审结后暂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