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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进一步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本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国家和省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支持范围。鼓励农民林业合作社协会群体和有关联的企业产品群体,建立信用联保中介体系,设立担保基金。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09〕77号)的要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根据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至10年,并尽量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农民贷款业务,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支持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业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投保森林保险,加大财政补贴保费力度和范围,不断提高林农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切实保障林农权益。同时,不断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多元化的林业保险服务需求。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一是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基础优势和群团优势,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等进入林业产业,顺利实现项目、资金与林业产业的融合与对接。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二是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四是对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贷款项目,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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