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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湘林改〔2012〕13号)


各市州林业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精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林业和绿色湖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林业要素配置效率,有效解决林业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风险成本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遵循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互助合作、突破家庭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优势、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战略举措,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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