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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3号)


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

  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

  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

  4、领导班子健全,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勤政高效,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重视档案队伍建设,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干部职工队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团结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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