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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
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要求进行评选,具体要求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先,把德育贯穿于学科教学的全过程,积极投入课程和教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市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和知名度。

  (二)申报特级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特别优秀的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领域10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申报德育特级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12年班主任工作经历。

  (三)教研员、德研员、科研员等评选条件一般参照教师要求,在课程和教学实践中为第一线教师起示范指导作用和具有相关改革试验经历者优先推荐。

  (四)在本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程中,积极参与人才有序流动、有2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经历者应予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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