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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评选命名表彰活动的通知


  (三)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个人、“好军嫂”、上海市拥政爱民模范个人,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并征得被提名者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候选人推荐,推荐报告、事迹材料(一式3份、1000字以内)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市级双拥模范区县中按名次先后择优选取,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个人中按统筹平衡原则择优选取,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四、双拥模范区县考核和双拥模范(先进)评选推荐程序

  (一)双拥模范区县考核评选程序

  1、考核 由市双拥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主管部门评估、实地检查、社会测评和集中评议等四个步骤,对各区县创建期内的双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实施方案由市双拥办另行通知)

  2、交流核实 驻沪部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对各区县申报事迹材料和集中评议阶段汇报稿进行交流核实。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材料中所述事实产生异议,可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双拥办提供书面情况反映(含事实依据和署名)。一旦发现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将扣除该部分的总分直至取消评选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领导小组审定 由市双拥办综合考核评比各阶段的情况和结果,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产生上海市双拥模范区县。

  4、公示 考评结果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审定后,市双拥办将各区县名次和各阶段得分情况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7天。

  (二)双拥模范(先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在所在单位公示后上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后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先进个人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全国双拥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15天。

  五、双拥模范(先进)命名表彰

  (一)上海市双拥模范区县、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街道(乡镇)由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发布命名表彰决定,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先进)单位、上海市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单位、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上海市拥政爱民模范、上海市好军嫂、上海市优抚对象先进个人、上海市创建双拥模范(先进)活动优秀组织者,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并举行命名表彰大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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