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评选命名表彰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评选命名表彰活动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4号)


各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驻沪部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根据《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创建命名实施细则》、《上海市创建双拥模范(先进)活动评选办法》、《上海市双拥模范区县考评标准》等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开展双拥模范(先进)评选命名表彰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评选命名表彰活动在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领导下开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双拥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办。

  二、考评时间和考评周期

  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评选命名表彰活动于2011年4月下旬进入具体操作阶段,评选出本届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于2011年下半年适时进行命名表彰。本届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考评工作周期为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双拥模范(先进)创建活动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比。

  三、双拥模范(先进)申报推荐要求

  (一)上海市双拥模范区县在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上海市双拥模范(先进)创建命名实施细则》、《上海市创建双拥模范(先进)活动评选办法》、《上海市双拥模范区县考评标准》自查基础上,于2011年5月13日前,以区县党委、政府的名义自愿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报。

  (二)各区县、驻沪部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要按照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街道(乡镇)、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先进)单位、上海市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单位、上海市优抚对象先进个人、上海市创建双拥模范活动优秀组织者的分配名额(见附件),认真搞好表彰对象的考察推荐工作,推荐报告、事迹材料(一式3份、2000字以内)于2011年5月23日前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上海市拥军优属模范(先进)单位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60%,县处级(含)以下单位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80%(各类企业单位不受此限制);上海市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单位中团(含)以下单位一般不低于80%,同时应兼顾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所属的驻沪单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