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须经群众推荐、逐级选拔、领导集体研究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候选个人应当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后,报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组织初审、集体讨论确定拟推荐对象并组织考察了解,考察情况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在上海财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 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4年内本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部门,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询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凡任期内本部门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
严肃推荐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
五、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推荐单位于6月20日前向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 先进事迹材料,材料要真实准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练,包括300字简要事迹和3500字以内的详细事迹;
4. 初步评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产生程序、考察情况、推荐意见、公示情况等。
上述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一式6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发送邮件至:shczr2009@hotmail.com。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其中对于符合集体二等功奖励条件的,给予记集体二等功,并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其中对于符合二等功奖励条件的给予记二等功,并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