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0]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财政监督局,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8号)的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模范的事迹,努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钻研业务技能,提高履职水平,努力践行“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确保”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本市财政系统处级以下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先进工作者:本市财政系统处级以下在职干部职工。
已获得“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推荐。
(二)评选推荐名额
评选推荐先进集体6个,先进工作者6名,其中择优推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拟表彰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上海市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5名。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勤政务实、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团结有力,干部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细、作风过硬、清正廉洁、和谐进取,在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