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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评选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5.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廉政建设,自警自励,自2005年以来全员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税收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税收工作,投身税收事业,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组成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由上述4家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4679568- 69033。

  四、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审核推荐,报市评选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按时报送评选材料。各单位对拟上报的推荐对象,于7月3 0目前将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 0 0 0字左右)一式五份报市评选办公室,由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经公示后正式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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