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评选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09]7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0 9]1 4 0号)的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评选推荐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同时,开展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税务系统的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税
务系统的全体在职人员。主要是2 0 05年以来在加强税收管理,推进税收改革,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确保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是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评选表彰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4个,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6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上级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纳税人的信任和好评:
3·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税务干部队伍素质高;
4·适应世情、国情、税情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