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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廉洁自律,干部队伍素质高,单位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等制度健全;

  3.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4.准确把握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5.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文化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开创文化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4。热爱文化工作,投身文化事业,在艺术生产与创作、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教育和科研、文化市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的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从事文化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三、评选的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审定。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文化部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要有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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