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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推荐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及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全国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此,人社部、文化部联合
下发了《关于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 41号)。根据《通知》的精神,上海可评选推荐3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8名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现结合上海实际,将评选推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文化系统的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文化系统的在职人员。

  已获得“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及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各区、县和各大单位可评选推荐1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1名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上海市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人社部、文化部分配给上海的名额,评选出3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和8个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文化部。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评选“全国文化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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