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2〕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考核工作实绩。要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中组〔2011〕26号)精神,注重考察领导干部德的表现情况。年度考核工作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位职责,按照本市带头创先争优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考核方法。要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分解考核内容、设置考核指标,建立一套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考核标准,使考核工作既保证质量,又简便易行。要扩大考核民主,对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严格考核标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要严格按照要求,依据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完成本职工作的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要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四、加强考核结果使用和备案。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不称职的,应当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各区县、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束后,须在2月29日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上海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及优秀、记功人员名单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统一的奖励证书。未经备案审核的考核结果,不能兑现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