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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修改)

  第十八条 (管理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鸽饲养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本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情况应当登记在检查记录本(市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主动与街道(居委会)、城管、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有关信鸽饲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因信鸽饲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市信鸽协会或者区、县信鸽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市信鸽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鸽饲养的注册名录、比赛放飞活动计划等信息。
  第十九条 (行业处分)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县信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有关规定作出警告、停赛、除名(取消信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理。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意外伤害的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依法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部门的处理)
  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机场净空保护、物业管理、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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