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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修改)

  (五)在中心城区内不具备条件的信鸽饲养户,可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将鸽棚设置在周边城区。因民用机场建设需要而扩大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鼓励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自觉外迁。
  (六)在人口高度密集区内的信鸽饲养人,可通过迁移方式进行集中饲养,降低信鸽饲养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飞规定)
  各信鸽协会、信鸽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周边范围组织信鸽训放、比赛等活动。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组织比赛,应当合理安排司放地点,掌握飞行路线,规避机场航路及航班高峰时段,要避免信鸽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航行路线而造成重大飞行事故。
  (三)不得在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展信鸽新会员。随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的变更,有关信鸽协会应当对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原有会员数量实行严格控制,现即不得发放足环,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劝退或外迁工作。
  (四)有关区、县信鸽协会对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的变更而列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本辖区内的信鸽饲养户,应当认真、及时的对信鸽饲养户数、养鸽人姓名、养鸽羽数、足环数等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准确统计,定期核查,做好记录,每年年初报市信鸽协会、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信鸽比赛放飞活动申请)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信鸽竞赛和活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开展各种信鸽比赛放飞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比赛放飞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市信鸽协会对经批准的每年度信鸽比赛放飞活动计划,应当通报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举办信鸽展览展示、交流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办理动物检验、检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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