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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修改)

  申请信鸽饲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信鸽饲养的申请。
  (二)区、县信鸽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的,当即予以受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对饲养人的建筑物、场地、鸽舍、安全设施防护等进行实地勘察,核对材料。
  (四)经同意搭建的鸽舍,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鸽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鸽舍,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对验收合格的,区、县信鸽协会发放由市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鸽舍合格证,其有效期为两年。过有效期需重新审核换证。
  (六)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养鸽行为规范)
  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违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相邻居民正常生活。信鸽饲养人应当与相邻居民和睦相处,自觉营造市容环境优美和整洁的良好氛围。
  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居住地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约束养鸽行为,采取以下必要措施,防止养鸽影响相邻居民和周边环境卫生。
  (一)每日清扫鸽舍,清除鸽粪及其它污秽物,保持鸽舍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接种疫苗等防疫措施;
  (三)设置降低鸽舍噪音、防护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四)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保持排水管道畅通的措施;
  (五)定时进行信鸽家飞训练,不得进行无限制的全日家飞训练;
  (六)放飞鸽子应当规避居民正常晾晒衣物时段,不得影响鸽舍周围的环境卫生;
  (七)其他的有关规定措施。
  第十五条 (信鸽饲养人的义务)
  (一)信鸽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做好维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加强与相邻居民的沟通,处理好邻里关系。
  (二)信鸽饲养应当定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预防禽流感等疾病传播。
  (三)当发生疫情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农业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因饲养信鸽与邻里发生纠纷,养鸽人应当主动协调,化解矛盾;确因信鸽饲养行为对邻里造成影响或损害的,养鸽人应当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赔偿或补偿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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