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区(含新城)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净空保护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第十一条 (搭建鸽舍规定)
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
(二)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三)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
(四)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色彩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总体外观。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
(五)严禁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鸽舍应当予以拆除或搬迁。
(六)在不影响或受影响很小的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不得占用相邻住户屋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户居民正常饮水卫生。
(七)搭建鸽舍的材质应当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能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和损坏原建筑物的结构。
(八)变动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报区、县信鸽协会同意后实施。
(九)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饲养信鸽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信鸽饲养、搭建鸽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鸽舍搭建位置、鸽舍面积,鸽舍用材等搭建方案材料;
(五)申请人所在地住所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饲养信鸽的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搭建鸽舍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