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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修改)

  第四条 (注册规定)
  本市对信鸽饲养,设立信鸽组织,实行注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信鸽协会章程、信鸽注册的规定。未经注册,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不得开展信鸽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 (信鸽饲养原则)
  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适度控制、持证训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和民用航空安全,养鸽户与居民和睦相处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饲养活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
  上海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市信鸽饲养活动的行业管理,开展对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区、县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联席会议制度)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街道(居委会)、城管、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卫生、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部门参加的信鸽活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会员注册)
  开展信鸽饲养活动、搭建鸽舍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进行会员注册,经审核后取得信鸽协会会员证。会员注册条件由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体育局备案。
  信鸽协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进行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
  第九条 (特定要求)
  本市开展信鸽饲养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内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不得发展新会员。虹桥机场、浦东机场的两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发展新会员及新搭建鸽舍。
  第十条 (搭建鸽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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