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台政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临近,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守护绿色家园人人有责。目前,全市已进入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4日至4月4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前和延长。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林区和林缘 50 米内实施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等一切明火活动;
(三)禁止在林区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开展森林消防宣传,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要重点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祭祖新风尚。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部位的进山路口,要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做好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在林区和林缘玩火、野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