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做强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继续执行5000万元政府还贷周转金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周转到期贷款资金。同时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市区小微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技术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更优服务。对为市区小微企业开展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建设实际费用(不包括征地土建),市区财政给予30%以内的补助。
支持初创型小微企业发展。对新办小微工业企业正常生产1年,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购买技术所产生的费用,视情按总额的2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办小微工业企业租赁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内标准厂房的,3年内每年给予租费30%以内的补助。对新办小微仓储企业正常运营1年后,按其经营实绩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支持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市区财政按相关规定予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一定的财政贴息。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将市区微型企业上年实际财政贡献比上年增收部分统一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为上限。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从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业主,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收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对经营困难、当年亏损的小微企业,报经批准后,可一次性缓交当年税款,可酌情减免小微企业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