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衢政发〔2012〕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激发民间创业活力,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优创业环境,激发民间创业活力
(一)鼓励投资创业发展。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对新创为我市主导产业配套服务的,属于高技术人才创办的,或科技创新型的市区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市区财政按照新创小微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30%额度支持创业发展。
(二)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取消冠用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市名。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放宽对小微企业筹建期的限制性要求,对筹建期已满1年的企业,出具企业所在地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证明后,允许延长筹建期1- 2年。
(三)设立创业服务平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创业服务专窗,负责创业咨询和创业申请、开业登记等企业创办审批代办一条龙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公开竞争方式,积极引入与小微企业审批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并把中介服务与收费行为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管,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四)积极组织创业培训。制订全市创业培训计划,对微型企业创业开展定期定点培训。符合市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