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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衢政发〔2012〕1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推动“十二五”机动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9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在本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或者外地转入需在本市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同时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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