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落实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单位产值能耗水平、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在同行业中处于末位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按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继续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加大垃圾处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逐步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扩大资金覆盖面。自治区财政逐年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三十四)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自治区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采用倒逼机制,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修订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范围,重点加快钢铁、铁合金、化工、焦化、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污行业能耗和环保标准修订工作。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监测评价等地方标准。
(三十五)严格落实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坚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