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1〕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制度,把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金属锰、多晶硅、单晶硅、火电、造纸、烧碱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等指标约束,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坚持高标准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2011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和能评、环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和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列入自治区“十二五”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未按期建设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实施淘汰、关停;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重、难治理的自备电厂、5000吨以下的淀粉生产企业和年产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自治区级财政统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5市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到2015年,电力行业关停全区所有企业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供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和自治区平均水平10%的各类燃煤机组;冶金行业分别淘汰炼铁、焦炭、铁合金、电解铝落后产能100万吨、330万吨、30万吨、5万吨;建材行业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00万吨;化工行业淘汰电石落后产能88万吨,轻工行业分别淘汰造纸(制浆)、酒精、化纤落后产能13.6万吨、2万吨、0.35万吨。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2011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产业优化升级的各项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以机械、铸造等产业为重点,实现产品、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建设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建设大型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煤层气、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进农村沼气开发利用,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