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12〕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抓好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全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10年下降15%,年均下降3.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16%,年均下降3.4%;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2.6万吨、1.6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6.0%、8.0%(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6.3%和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36.9万吨、39.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8.3万吨、41.8万吨分别下降3.6%、4.9%。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十一五”节能减排基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政府,相应地区为5市)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区及5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5市的目标考核与企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治区有关部门和5市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5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