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深化水利改革
第一节 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自2011年开始,自治区财政按30亿元额度设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加而逐年同步增长,与自治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统筹用于水利项目配套和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或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所提资金中的40%由自治区统筹使用。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县,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整合使用小农水重点县、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基本口粮田、千亿斤粮食、现代农业等专项涉水资金,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市、县(区)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要明显提高,增幅随财政收入增加逐年同步增长,切实加大农田水利投入。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拓宽征收渠道,足额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和水利发展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政策,专项用于相关工作。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对于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利项目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有条件的根据不同水利项目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由财政部门落实贴息指标。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长期政策性水利建设贷款,积极引进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水利建设贷款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继续扶持宁夏水务投资集团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积极探索财政担保、大中型水利设施设备和水利“收益权”质押等多种融资形式,建立政府投入、银行融资、企业自筹等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机制。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创新水利资源、资产、资本和资信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大力支持宁夏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建立地方水利投融资平台,由政府授权,通过资本金增量、资产划拨、土地储备、建设项目投资等方式增强其融资能力,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较强的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吸纳和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一事一议和技术服务,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第二节 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大型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机构,规范民生水利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完善水利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利项目绩效考核和奖罚机制。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自治区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专管机构,统筹指导全区水利工程管理,强化行业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好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深化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和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逐步走向市场。
建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新机制。统筹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扶贫等部门管理和实施的农田涉水项目,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质量标准、整合拼盘资金、发挥综合效益的建设新机制。自治区成立统一协调领导机构,审定各部门涉水项目规划,协调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确定整合拼盘资金方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编制农田水利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整合各项专项资金,统一组织实施,项目考核纳入“黄河杯”竞赛进行评比奖励。
建立公益性水利良性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市、县(区)水管单位经费纳入本级市、县(区)财政预算,自治区对贫困县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费给予补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将水利执法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管理。高扬程灌溉供水工程按优惠电价执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灌排用电价格;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和抗旱供电工程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中建设,划归供电部门运行管理。建立农业灌溉机井和排水沟道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将运管维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实行支出预算管理。节水灌溉和抗旱设备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水利税收优惠政策,将水利工程占地纳入减免耕地占用税范围,纯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灌区供水单位非农业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营业税。节水灌溉项目所得税收入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承担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的供水项目,在未达到设计规模前,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贴息等优惠政策。